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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与魏××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404号原告李××。被告魏××。原告李××与被告魏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于2015年7月8日到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