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与魏××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404号原告李××。被告魏××。原告李××与被告魏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于2015年7月8日到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