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谢梓涛与张百华、张育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03号原告:谢梓涛,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吴华伟、黄建学,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百华,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张育明,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梓涛诉被告张百华、张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梓涛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梓涛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梓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为2765元(原告谢梓涛已预交),由原告谢梓涛负担。审判员 黄凤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心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