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金、陈业磊,系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孔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 亮审判员 李 涛陪审员 路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祁栋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