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立保字第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0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与钟楚江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钟楚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立保字第4号之一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广汕公路北(汕尾路段)1068-1078号。负责人陈东腾。被申请人钟楚江,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与钟松明、钟楚江、陈喜琴、陈美珠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钟楚江转移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以被申请人钟楚江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人钟松明向申请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进行抵押为由,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钟楚江所有的作为钟松明向申请人借款的抵押物: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文胸城X楼(东北)的房地产(房地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建筑面积1634.53平方米),以上保全限额为5,060,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文胸城X楼(东北)的房地产(房地证号列:粤房地权证汕字第号,建筑面积1634.53平方米),以5,06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期届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文生审判员 陈渭泓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燕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