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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登江与韩其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登江,韩其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李登江被申请执行人韩其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登江与被申请执行人韩其岭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委托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法执字第13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