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0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2425。被告谢某,男,汉族,住香港九龙,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问题陈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罗 忠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黄 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粤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