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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亚强、张亚兵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亚强,张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141-1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联社理事长。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82号。被执行人张亚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亚兵,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亚强、张亚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98565.2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被执行人张亚强、张亚兵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亚兵之妻张某某在凤翔县农行城关分理处的存款,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