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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5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陈书林减刑一案的刑事裁��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书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420号罪犯陈书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0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书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1年7月25日止),剥��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05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书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陈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书林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书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因该犯系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犯罪行后果严重,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书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