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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龚惠忠与管红华、吴松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惠忠,管红华,吴松林,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龚惠忠。被告管红华。被告吴松林。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惠忠与被告管红华、吴松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惠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惠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惠忠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