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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尤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尤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尤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尤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杨守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延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