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尤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837号原告:尤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尤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尤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杨守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延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