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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忠庆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忠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90号罪犯张忠庆,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烟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忠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6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8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忠庆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六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间,获表扬奖励六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忠庆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招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〇〇一年一月八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罪犯张忠庆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连续获得六次表扬,悔改表现突出。该犯为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忠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3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