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沈井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井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55号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杨海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信成,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灿,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井刚,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王华兵,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井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元,由原告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潘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