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孙海洋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金初字第223号原告:孙海洋,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会娟,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北段太平洋大厦。负责人:马永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永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洋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洋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海洋承担。审 判 长 王巧莲审 判 员 关胜真人民陪审员 王宏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梅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