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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李某某,女,现住扶余市。被告葛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寒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高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