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刑初字第40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无职业。2012年10月12日、2014年7月8日分别因吸毒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春明,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5)第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苑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辩护人张春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京达明居xx栋x门xxxx号房间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冰壶和冰毒,容留吸毒人员塔x吸食冰毒。2015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刘××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京达明居xx栋x门xxxx号房间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冰壶和冰毒,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塔x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在其房间内搜查出毒品可疑物17袋,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后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从上述17袋毒品可疑物重10.31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请求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刘××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数量为10.31克,刚刚达到定罪标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承租房内吸食毒品,均是被告人与吸毒人员商量事情后吸食毒品,情节上相对较轻。2、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在其租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京达明居xx栋x门xxxx号房间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冰壶和冰毒,容留吸毒人员塔x吸食冰毒。2015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刘××在其租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京达明居xx栋x门xxxx号房间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冰壶和冰毒,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塔x吸食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在其房间内搜查出毒品可疑物17袋,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后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从上述17袋毒品可疑物重10.31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案发后,涉案毒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收缴,同时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新河派出所出具),证人塔x、樊××、运xx证言,被告人刘××供述,辨认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检查笔录、照片,毒品收缴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均系司法机关依法取得,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0.31克,且为他人二次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所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洪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