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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三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作斌与通化广播电视台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作斌,通化广播电视台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赵作斌,男,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被告:通化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新桥路***号。法定代表人:薛维军,台长。原告赵作斌与被告通化广播电视台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赵作斌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作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作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作斌负担。审 判 长 :王文立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婉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