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民终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亚梅与郁春杰、孟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亚梅,郁春杰,孟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亚梅,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春杰,男,汉族。原审被告:孟禾,男,汉族。上诉人郭亚梅因与被上诉人郁春杰、原审被告孟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亚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亚梅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郭亚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祖 萌审 判 员  刘丽娜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思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