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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史某某、史某某、史会甲、史会乙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史会甲,史会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市伊春区向阳街永胜委。被执行人史某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干警,现住伊春市伊春区亿科傲城小区30号楼2单元5层东厅。被执行人史某某,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南岔区工商银行退休职工,现住伊春市南岔区联合街。被执行人史会甲,女,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市南岔区建国街。被执行人史会乙,女,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南岔区经贸委干部,现住伊春市南岔区建国委。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某、史某某、史会甲、史会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伊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慧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史慧婷与被执行人史某某、史某某、史会甲、史会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惠亚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