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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佐雅玛印花有限公司、张益帆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佐雅玛印花有限公司,张益帆,杨巧娟,戴铭芬,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夏年炉。被执行人:宁波佐雅玛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伟。被执行人:张益帆。被执行人:杨巧娟。被执行人:戴铭芬。被执行人: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50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575元、申请执行费52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张益帆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海棠路268弄6幢12号601室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7月8日,竞买人郑俊英在拍卖中以最高价1400000元竞得该处房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海棠路268弄6幢12号601室的房产【房权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08)第1001105号】归买受人郑俊英(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买受人郑俊英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郑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