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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抗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琼华与李小平房屋继承、所有权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琼华,李小平,朱文君,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抗字第23号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李琼华,女。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李小平,男。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朱文君,女。李琼华与李小平房屋继承、所有权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09)绵民终字第7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琼华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0)川民申字第1550号民事裁定,驳回李琼华的再审申请,李琼华向检察机关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川检民(行)监〔2015〕51000000045号民事抗诉书,以该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燕川华代理审判员  何 雪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