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33号原告:马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和生,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华聪,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何流,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汪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长 赵久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