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顾岩龙与董景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219号原告顾岩龙,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董景南,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岩龙与被告董景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岩龙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岩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顾岩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倩(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