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安俊民与被告张卫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俊民,张卫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安俊民,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卫恒,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俊民与被告张卫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俊民于2015年7月8日以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写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邦军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人民陪审员 李关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兼书 记员 周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