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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安俊民与被告张卫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俊民,张卫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安俊民,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卫恒,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俊民与被告张卫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俊民于2015年7月8日以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写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邦军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人民陪审员  李关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兼书 记员  周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