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XXX,农民。委托代理人邓忠军,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被告张某某,女,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X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8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