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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曹某甲、曹某乙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14号原告曹某甲,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罗德印,十堰郧阳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曹某乙(原告曹某甲的儿子),十堰市张湾区夏家店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曹某甲,男,1977年8月4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南路75号9栋3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708044112。委托代理人罗德印,十堰郧阳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某,无固定职业。原告曹某甲、曹某乙诉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甲、曹某乙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某甲、曹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曹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曹某甲、曹某乙负担。审判员王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张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