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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坡法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锦梅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麻斜街麻斜村井头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梅,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麻斜街麻斜村井头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张锦梅,女,汉族,1986年3月8日出生,湛江市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委托代理人:蔡海燕,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被告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麻斜街麻斜村井头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庆,村长。委托代理人:徐泓光,赤坎区司法局北桥司法局基层法律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梅诉被告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麻斜街麻斜村井头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锦梅负担。审判长 吴  文  艺审判员 林  丽  雀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七��八日书记员 李家沛(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