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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顺天诉被告马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16号原告马某甲,男,生于1977年1月5日,东乡族,干部,本科学历。被告马某乙,男,东乡族,东乡县电力公司职工,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福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占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