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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法执字第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何西德与李友太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西德,江琳,李友太,徐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868-1号申请执行人:何西德,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5日,住仪陇县新政镇。执行人 :刘俊,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4日,住仪陇县文星镇。被执行人:江琳,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16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友太,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6日,住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徐世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日,住仪陇县新政镇。本院(2015)仪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友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622***514帐户的存款9700元,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621***065帐户的存款48500元、621***838账户的存款4700元依法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廖周义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