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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白利强假释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利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刑执字第523号罪犯白利强,男,生于1992年11月23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1)秦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利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甘谷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中认罪服法,积极投入劳动改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的奖励并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且有监狱主管警察及同监罪犯的证言印证。执行机关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对其家庭情况、邻里关系、一贯表现及社区接纳情况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均同意对其假释。本院认为,罪犯白利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予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利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岷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人民陪审员  邵作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程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