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高XX。委托代理人刘XX、李XX,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张XX。原告高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及委托代理人刘XX与被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份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8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是再婚家庭,被告在婚前育有一子。婚前双方相识不到2个月便仓促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结婚之后几乎无任何沟通,被告性格多变,暴躁不安,原告无法与其进行正常的沟通,并且被告经常提出苛刻的条件使原告遵守,睡觉翻身也需要提前打报告,被告乱摆乱放的东西也不许原告收拾。被告无缘由的在家不出门、不洗脸、不刷牙,个人卫生全置之不理,更不要提家务活,原被告结婚之后,家务活全是原告承担。自2012年2月份开始双方便再无夫妻生活,开始分居生活。被告的种种行为,均使原告身心疲惫,双方再次重新组建家庭,便是为了以后更好的生活,可是被告不仅没有带给原告幸福,反而带来的均是痛苦与折磨。并且自从与被告结婚之后,因被告的状况,原告无法正常上班,有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均是用来填补家用,及购置物件。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未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被告的行为未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分居满两年后经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双方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费3万元;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无共同财产,无孩子。被告辩称,答辩人因被答辩人高XX起诉我离婚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离婚诉状》作出答辩如下:答辩人不承认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1年1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1年8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认识半年多的时间里相互了解对方及对方的家庭,为婚姻打下基础。由于双方都是离异,对重新组建家庭都非常渴望,更是彼此的珍惜这份婚姻。结婚后出双入对,感情很好。答辩人在生病以前一直在家操持家务、勤恳持家,并在被答辩人的生意上给予帮助。二、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性格多变,暴躁不安,无法进行沟通,提出苛刻条件要求被答辩人遵守,且称答辩人不讲卫生,不操持家务,均是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租住不足10平米条件简陋且拥挤的小屋中。由于被答辩人是在夜市做鸡翅烧烤生意的,每次收摊回家总是把烧烤的工具及食品堆积在屋中,并在小屋中腌制加工鸡翅,东西还乱扔乱放,把本来就不大的的小屋高的脏乱不堪。被答辩人还很不讲究卫生,从来不主动洗澡、刷牙,每次总是在答辩人的一再劝说下才去洗漱。答辩人从小就比较讲究卫生,多次劝说被答辩人不要在小屋中加工鸡翅,不要摆放烧烤工具,注意个人卫生,可被答辩人就是不听,每次被答辩人出摊走后答辩人总要花上很长的时间来给被答辩人洗衣服,收视因加工鸡翅小屋里的各种污渍。如此一来矛盾逐步加深,被答辩人这种长期不讲卫生的做法给了答辩人精神上巨大的压力,致使答辩人慢慢形成了强迫症。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没有此债务,均是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没有添置任何家具和物件,两人也没有小孩,老人也无需照顾,答辩人也从来没有要求过被答辩人给其购买过贵重东西。被答辩人每月白夜市的收入能有7000元左右,除家里的正常开销之外,钱一律交给其姐姐保管。2013年2月20日答辩人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强迫症。由于被答辩人忙于生意不同意答辩人住院治疗,只是开了些药回家修养。回到家后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病情不理不问,在生活上更是漠不关心,答辩人有种被抛弃的感觉,也曾经想过自杀。2014年2月答辩人病情加重,生活已无法自理,到河北人民医院就医,医院强烈要求住院治疗,但被答辩人不让住院,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答辩人的母亲从老家赶来并在亲朋的帮助下办理的住院手续。答辩人在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3月12日住院期间,一直由被答辩人母亲照顾,被答辩人在此期间没有履行丈夫应尽的义务,不到医院陪护看望,不理不问,在经济上更是不给予帮助。住院期间答辩人母亲从亲戚那里借来15000元,其中13000元左右已付住院费,答辩人病重期间,被答辩人曾在2014年6月份找人与答辩人家属协商给答辩人3000元,让答辩人同意离婚,答辩人家属没有同意被答辩人的要求。答辩人在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后,经济上已经负担不起,让被答辩人接回家保守治疗,但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已经成了负担,所以坚决拒绝接答辩人回家。在被答辩人拒绝之后,答辩人母亲只能将其接回老家治疗休养。为了使答辩人病情得到控制,出院后至今答辩人一直在吃药治疗。在此期间答辩人母亲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医药费用,但遭到被答辩人的拒绝。在家庭实在困难的情况下,答辩人在2014年5月8日又向亲戚借款5000元用于买药,由于长期吃药且没有经济来源,答辩人又于2015年2月2日向贾荣霞借款10000元。四、恳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1、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感情现状是由生活中的小矛盾引起的,远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2、由于答辩人现在还处于病态,医生建议不要受强烈刺激,为了不让答辩人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希望法院能耐心细致的给被答辩人做说服工作,让被答辩人履行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一般。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高XX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刘XX认为双方感情良好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和睦相处。原、被告均系再婚,对于婚姻原、被告均应慎重考虑更应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原、被告感情现未彻底破裂,不宜离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XX与被告刘XX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康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