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执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翠与王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王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107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女,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王达,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蜀民一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达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翠补偿款240000元及利息1512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82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8日,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25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76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达的银行存款26227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达尚未支取的收入26227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达价值26227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