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钟利亚诉甘亚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利亚,甘亚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钟利亚,女,维吾尔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甘亚玉(常用名:甘招玉),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钟利亚诉被告甘亚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利亚、被告甘亚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甘亚玉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直觉想象,就捕风捉影,疑神疑鬼地怀疑我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从2013年起,被告多次在大庭广众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谩骂和污蔑,还多次上门无理取闹。为此,我曾经两次报警,当地派出所也进行过调解处理。但被告拒不接受教育,蛮不讲理,继续不断地对我进行骚扰,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造成我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无奈之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澄清事实真相,还原告清白,并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被告辩称:2009年就有人告知我,说我老公与原告有来往,我就开始跟踪他们。有一次看到他们两个人一起上山打蛇,打到晚上七点多才回到家。2012年11月3日早上五点,原告发信息给我老公,约老公到红旗厂的菜地上,我便跟踪他们,看见他们两人躲藏在菜地里,当时听到有吱吱的声音。2014年5月21日下午,我带着我孙子上山找我老公,在菜地上看见我老公蹲着,原告两手扶住我老公的肩膀。2014年7月11日5点15分,我上山又见到他们两个人,原告还说不知道那个老太婆来不来。2015年5月1日,我又见到他们两个人来往。我认为原告破坏了我的家庭,破坏了我与我老公之间的感情,他们两个人多次私下见面是在偷情。我不同意赔偿原告2万元精神损失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丈夫邓亮珠是韶钢集团公司退休工人,退休后经常在韶钢红旗厂后山爬山晨练,之后相互认识。2013年开始,原告与邓亮珠及何心强(亦是韶钢集团公司退休工人)等人在韶钢红旗厂后山旁边开了一块菜地,早上晨练后就到菜地干活,并在菜地搭了一个简易棚用于休息。后被告听人说其丈夫与原告有来往,就怀疑原告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多次在不同的公共场合(市场、居住小区等)对原告进行辱骂。原告分别于2014年7月16日、2015年5月4日,向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西区派出所报警,要求当地派出所处理,经派出所调解无果。2015年5月5日,原告以被告经常辱骂她,造成其身心受到伤害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其诉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丈夫邓亮珠阐述其与原告并无不正当关系,是被告多疑,经常辱骂原告。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复印件、问话笔录、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道听途说,无事实根据地怀疑原告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且多次在公共场合辱骂原告,在一定范围内对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亦承认骂过原告,特别在当地派出所教育后仍不听劝告,继续辱骂原告,致原告的名誉受到侵犯,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以及侵权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等情节,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没有造成有严重精神损害,而且原告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故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亚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钟利亚赔礼道歉。二、驳回原告钟利亚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钟利亚负担100元,被告甘亚玉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德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