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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1003号-1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003号-1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阴市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长山大道西侧云南路口。法定代表人吴小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87.5元(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