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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曾涛与何清芳、沈厚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涛,何清芳,沈厚全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880号原告曾涛,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何清芳,男,贵州省施秉县人。被告沈厚全,男,贵州省施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涛诉被告何清芳、沈厚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涛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清芳、沈厚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涛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清芳、沈厚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2.50元,减半收取916.25元,由原告曾涛承担。审判员 聂  国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云琴(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