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00179胡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灞刑初字第0017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女。2002年9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抓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在西安市碑林区鸡市拐附近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2、2015年3月11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在西安市灞桥区米家崖廉租房小区门口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当天11时许,公安民警在西安市灞桥区米家崖廉租房小区门口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胡某和吸毒人员刘某某抓获,当场从刘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小塑料包,毛重0.17克,从胡某身上缴获毒资100元。经毒品检验鉴定,从刘某某处查获的白色粉状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出售牟利,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后羁押的期间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成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丹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