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冯XX与师XX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XX,师XX,万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037-1号申请执行人冯XX,男,1956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师XX,女,1973年7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被执行人万XX,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马蹄沟村100号。本院在执行冯XX与师XX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子洲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师XX、万XX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师XX、万XX支付申请执行人冯XX借款本金186000元,并以月利率12‰支付从2008年10月13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65元执行费269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师XX系财政供养人员,其在银行有储蓄存款,本院依法对其储蓄账户予以冻结。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冯XX撤回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2014)子洲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