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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宋洋与周晓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原审第三人:杨某。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5906号民事判决,宋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29日,宋某向法院递交了申请,申请撤诉上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丁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