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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金富、陈兆坤与刘兰香、肖翔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富,陈兆坤,刘兰香,肖翔,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自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初字第427号原告许金富,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陈兆坤,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游建华,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益民,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兰香,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肖翔,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滨江南路233号海关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何春树,总经理。被告蒋自良,男,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富、陈兆坤与被告刘兰香、肖翔、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自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金富、陈兆坤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兰香、肖翔、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自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金富、陈兆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兰香、肖翔、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自良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金富、陈兆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500元,由原告许金富、陈兆坤负担。审 判 长  陈利强代理审判员  许秋红人民陪审员  叶丽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恩华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