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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与青岛天石经贸有限公司、冯理华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青岛天石经贸有限公司,冯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5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29号。法定代表人盛孝胜,职务行长。被告青岛天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经理。被告冯理华。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告青岛天石经贸有限公司、冯理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天石经贸有限公司、冯理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由子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