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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起彬,刘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王起彬,男1953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先清,男,现年60岁,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郸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起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刘先清已于2014年10月8日死亡,经调查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郸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博全审判员  赫丙用审判员  韩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