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郭面占与高永军、李向颙民间借贷纠纷2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郭某某与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3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某某、李某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郭某某向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高某某在西安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权,该公司原六位股东(包括高某某)将全部股权、债权等转让于陕西四季龙天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按照转让协议登记在郝某某、祁某某名下。并约定由陕西某有限公司向原六位股权持有人支付转让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高某某在西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过程中应得款项60万元予以扣留。二、陕西某有限公司不得将上述60万元支付给他人。三、扣留期限从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