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翠侠与赵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21号原告:赵翠侠,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冯干,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军,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侠与被告赵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赵翠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翠侠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翠侠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