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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淑芹、林丽红等与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芹,林丽红,于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张淑芹,个体户。原告:林丽红,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淑芹(系林丽红之母即原告)。被告:于海洋,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芹、林丽红与被告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芹、林丽红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芹、林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于海洋负担。审判员  杨慧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桂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