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淑芹、林丽红等与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芹,林丽红,于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张淑芹,个体户。原告:林丽红,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淑芹(系林丽红之母即原告)。被告:于海洋,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芹、林丽红与被告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芹、林丽红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芹、林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于海洋负担。审判员 杨慧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桂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