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宏与闵文华毛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闵文华,毛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23-2号申请执行人周宏,男。被执行人闵文华,男。被执行人毛红梅,女。上述申请执行人周宏与闵文华毛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闵文华名下的房屋,并委托湖南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95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闵文华名下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沈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