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24号原告:陈浩,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2332477-0。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浩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