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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8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侯廷卫与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廷卫,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郭灿,张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472号原告侯廷卫,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飞,北京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润杰经典花园2号综合楼6(1-2)号。被告郭灿,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被告张伟,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廷卫与被告北京市易合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郭灿、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廷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