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朱商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常鑫机械轧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金坛市常鑫机械轧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商初字第0043号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镇丁庄东山头北200米。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常鑫机械轧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薛埠镇工业集中区东环路18号。法定代表人柯国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市常鑫机械轧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甘鹏程人民陪审员 王久农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肖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