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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洪起与朱晓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起,朱晓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129号原告李洪起,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晓和,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起与被告朱晓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朱晓和在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人民币15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洪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朱晓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的工资人民币1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美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