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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清堂与张志龙、胡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堂,张志龙,呼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堂,男。委托代理人焦治平,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志龙,男。被执行人呼随娥,女。本院执行的李清堂与张志龙、胡随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米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清堂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李清堂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曹斌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