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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方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先泽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泽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方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先泽,男,1992年12月28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方县XX乡XX村**组。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2年5月14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2月8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辩护人韩敏,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先泽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先泽及其辩护人韩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农历九月,王先泽打电话给李某明叫李某明准备好12000.00元,王先泽带一个女的卖给李某明做老婆,李某明答应后,2011年11月20日,王先泽将其在深圳打工的女朋友冯某花带至大方县XX乡XX村XX组李某明家,王先泽以12000.00元将冯某花卖给李某明。2、2012年3月21日,王先泽打电话联系曾某祥(已判),请曾某祥帮忙联系将其在深圳同一工厂打工的女朋友倪某出卖,要价12000.00元,曾某祥就联系王某祥(已判)是否要买,王某祥听后答应买,并准备好现金。2012年4月2日,王先泽又联系曾某祥说已经坐车回大方,2012年4月3日王先泽电话联系曾某祥叫曾某祥在XX林场等他们,曾某祥在XX林场接到王先泽与倪某后,就将二人带到金沙县XX乡XX村XX组王某祥家,王先泽以12000.00元现金将倪某卖给王某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曾某祥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冯某花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先泽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先泽以出卖为目的,二次实施了拐骗、贩卖妇女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先泽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主张积极交待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积极上交所得赃款,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王先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拐卖冯某花的事实,属于法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人积极上缴涉案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冯某花被卖给李某明后,自愿为其生育一女,平常也与家人联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农历九月间,王先泽联系李某明叫准备好12000.00元,其带一个女人卖给李某明为妻,李某明同意后,2011年11月20日,王先泽将与其在深圳打工并同居的女友冯某花带至大方县XX乡XX村XX组,以12000.00元将冯某花卖给李某明为妻。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1、王先泽2015年3月6日供述:其还有拐卖的事实。2011年9月份在深圳XX区XX电子厂打工与冯某花恋爱同居,冯某花怀孕后,王先泽骗她到了XX乡,将她卖给同组的李某明做老婆,把她身上的钱和手机收了,叫她不要乱跑。2、李某明2015年3月10日证实:2011年农历九月间的一天,王先泽打电话给李某明说叫准备12000元钱,他从外面带个女的来卖给李某明做婆娘,农历十月间一天,王先泽就把冯某花带来李某明家了,李某明就拿了12000元给王先泽,后冯某花一直与李某明生活在一起,大的男孩是来后七个月就生了的,快三岁了,怀疑不是自己生的,小的女孩叫李某,满一岁了。2014年九月间冯某花的父亲去世李某明与她一起去吊丧,她嫌这边条件不好就没回来了。3、被害人冯某花2015年4月24日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及李某明证实的基本一致。4、熊某兰证实:其女儿冯某花2011年被一个叫王先泽的人拐卖到XX乡一个村子里面,去年冯某花的父亲去世,李某明和她来办丧,之后冯某花嫌那里条件不好就没回去了。5、王某福证实:听说儿子王先泽拐卖两个姑娘来卖得24000元钱,现王先泽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所以来将钱退给公安机关。6、辨认笔录:冯某花辨认出拐卖她的王先泽。二、2012年3月21日,王先泽打电话请曾某祥帮忙将与其在深圳打工的女友倪某出卖,要价12000.00元,曾某祥就打电话问金沙县XX乡XX村XX组的王某祥(已判)是否要买,王某祥听后答应买并准备了现金。2012年4月3日王先泽带着倪某来到XX乡XX林场与曾某祥会合,曾某祥将王先泽、倪某带到王某祥家,后王先泽以12000.00元将倪某卖给王某祥。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倪某2014.4.14陈述:其是河南封丘的,在深圳市XX区XX光电技术公司打工,认识了王先泽就谈了恋爱,怀孕后王先泽把她带到大方,4月3日王先泽和他亲戚将倪某带到金沙县XX乡XX村卖给王某祥,王先泽说你这么倒霉,就被我骗了,已卖给王某祥了,以后好好和王某祥过。并把倪某的存折、身份证和手机抢了。王某祥就把倪某关在家中,第二天倪某悄悄给父亲发信息说被卖到大方的一个山窝中,叫他们解救。2、曾某祥证实:2012年2月29日接到茶林村王某福家王老大的电话,他问有人要买妻子不,他说要把河南女友倪某卖了,曾某祥就联系了金沙县XX乡的一个叫王某祥的,叫准备12000元钱。农历三月十三,曾某祥到XX茶林接到王老大和倪某,就一起去金沙县王某祥家,以12000元将倪某卖给王某祥为妻,将倪某的身份证交给王某祥姐夫周某志,王某祥拿钱给周某志转给曾某祥,曾某祥转给王老大的。后王老大分了2000元给曾某祥。3、王某祥证实:2012年3月份一天曾某祥打电话给王某祥说给他找个叫倪某的女孩子做对象,但人家要12000元钱,王某祥答应后,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曾某祥就带一女孩子和一男孩子来,吃饭后背底下谈好了,王某祥就数了12000.00元钱给姐夫周某志交给曾某祥,曾某祥交给那男孩子,后那男孩子去房间内将那女孩子的手机拿走。生活了十多天公安机关的就把那女的解救了。4、倪某江报案证实:女儿倪某发信息说她被骗卖到大方县的一个山窝中去了,叫去解救她。5、周某志证实:周某志拿8000元钱到大舅子家去给他,有人带一个姑娘来卖给其大舅子为妻,周某志阻止这事情。6、王某菊证实:当天其与丈夫周某志去王某祥家,一会有几个人带一二十左右岁的姑娘来说是介绍给王某祥作媳妇的,当时王某菊生气就喊周某志走了,一个年轻小伙子递给王某菊一个手机说是你家兄弟媳妇的。当天周某志揣起八千元去他家。7、辨认笔录:倪某辨认出王先泽等;曾某祥、王某祥辨认出王先泽。8、被告人王先泽供述:其2012年年初在深圳宝安打工,认识女友倪某,后谈恋爱,倪某怀孕后王先泽不想要她了,就联系曾某祥帮把她卖了,曾某祥联系他金沙一个亲戚买,后王先泽就把倪某带到大方XX边界的XX林场与曾某祥见面,后一起到金沙县一个深山里面,以12000元钱卖给一姓王的,钱是数给曾某祥,曾某祥交给王先泽。王先泽还把她的手机、存折和身份证拿了,交给王家保管。后拿了2000元钱给曾某祥。9、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将手机、身份证、存折发还倪某。另查明:2015年3月26日,王某福代其子王先泽将拐卖冯某花、倪某的违法所得24000元上交大方县公安局。另质证认定了以下综合性证据:户籍证明:王先泽,男,汉族,1992年12月28日生,住大方县XX乡XX村XX组。(2012)方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3、抓获经过:大方县公安局刑侦队于2015年2月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和一村北方永发科技园宇星鸿电子厂内将王先泽抓获。4、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王某福代王先泽退回赃款现金2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先泽拐骗妇女冯某花、倪某分别卖给李某明、王某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先泽拐卖妇女二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从严惩处。对其违法所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先泽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人代为上交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先泽及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拐卖妇女罪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破坏家庭及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妇女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先泽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王先泽之违法所得2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家银人民陪审员  陈百珍人民陪审员  谢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洋